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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核对及申报参保单位行业类别的通告
我市各参保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苏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4号),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张人社发〔2017〕15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照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参保单位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了准确核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核对及申报参保单位行业类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以下称市社保中心)委托邮政部门,于2017年4月1日起向本市参保单位邮寄通知信函(挂号),请各单位注意查收,并根据信函内容核对或申报行业类别信息。
1.对已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核定行业类别的参保单位,请仔细核对行业类别信息。有异议的,应于2017年5月底前持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核实变更手续;2017年5月底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作认可。
2.对尚未核定行业类别的参保单位,应于2017年5月底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行业信息申报手续。其中,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其他单位应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单位性质、业务范围的证明材料。
二、对因未按规定申报行业类别、确实无法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参保单位,继续执行原2%的工伤保险费率,直至其持有效证明材料至市社保中心办理行业类别申报手续或市社保中心已确定其行业类别,从核定的次月起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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