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您需尽快将人事档案存放至户籍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可在人社部官网服务之窗相关栏目查询,具体办理流程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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