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条件
1、居民住院
(1)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
(2)报销比例:
1万元以下的,
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1-3万元(含3万),
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
3-5万元(含5万),
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5万元以上的,
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
普通门诊
比例:居民报销50%,
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意外伤害门诊
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意外伤害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2、城镇职工
(1)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
(2)报销比例:
1万元以下的,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3%,个人自付7%
1万元-3万(含),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3万元-5万(含)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7%,个人自付3%
5万元以上的,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6%,个人自付4%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9%,个人自付1%
二、办理材料
1.有效费用单据原件
2.费用汇总明细原件
3.诊断书原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临时和长期医嘱)
5.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或代办人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
急诊与转院还需提供急诊证明及转院手续
三、办理流程
参保居民,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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