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们的社保该如何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允许灵活就业社保中增加工伤险

        2021-03-10

2021年初,有关外卖骑手的社保问题引起公众极大关注。外卖配送员等灵活用工群体如何享受到更完善的社会保障,成为持续热议话题。

据北京青年报,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孙萍及其团队,2020年11月在北京进行的调查显示,受访外卖骑手六成以上没有社保。有社保的骑手多为兼职,是原单位交的社保,或骑手自行缴纳。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其中提到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邮区中心局接发员柴闪闪针对这种现状提出《关于完善新业态中灵活就业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建议》,包括明确主体关系,研究专项制度;明确灵活就业形式,配套社保制度;明确监管主体,规范新业态发展。

近日,民建中央也公布了《关于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提案》,建议将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纳入社保体系,并从完善法律、体系建立、部门监管和劳动争议调解四个维度给出了具体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邮区中心局接发员柴闪闪

一个进城农民工的关注:

灵活就业者,缺少一份工伤保障

3月3日,柴闪闪接受了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他表示自己就是进城农民工,所以他会关心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的生存与生活,“做骑手这种工作基本没有本地人,因为这个工作入门最快,上手最快,所以这是农民工融入城市最快的途径,能够帮助他们在城市扎根立足。”

柴闪闪在建议中写道,去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在国家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同时,线下经济也加快了与线上经济的融合,灵活就业模式也逐步成为吸纳溢出劳动力、稳定就业的重要渠道。但同时,新的就业模式带来了新的问题,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与新模式下的就业形式形成有效衔接,随着灵活就业群体的不断扩大,隐藏的社会风险也在逐步显现。

针对保障缺失的原因及保障缺失后的影响,柴闪闪分析说,主要包括“用工关系不明带来的保障缺失”和“保障缺失带来的政府托底风险”。

柴闪闪指出,在以平台类企业为代表的用工队伍中,出现了大量的以众包骑手为代表的新业态劳动者,他们在发生劳动纠纷时,企业往往以平等合作协议来规避责任,即使劳动者通过诉讼来寻求救助,往往也需要极长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才有可能取得应得的保障。

此外,新业态灵活就业劳动者多为兼职或临工,他们缺少一份兼职的工伤保障。有的是通过中介平台从事家政服务的劳动者,有的是多平台兼职或专职从事配送工作的众包骑手,他们没有明确的用人单位。他们中有的受制于户籍限制,只有家乡的新农合或城乡居民险,有条件的缴纳了工作地灵活就业社保。

柴闪闪表示,这些险种的特点让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工伤、失业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一旦出现工伤将对普通劳动者家庭带来致命性打击。而以企业为唯一缴费主体的工伤险,阻断了灵活就业群体受保障通道。因此,这些从业群体的刚需性社会保障事实上被悬空。

“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劳动者基本都是通过提供上门服务来完成工作的,对比传统的固定地点工作,他们的职业特性导致工作伤害风险加剧。”柴闪闪表示,在现实中,企业或雇主很少会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大多只是购买一份商业保险。而商业险的盈利性、自愿性使它只能作为补充性保障,根本无法替代工伤险的普惠性。新业态下的劳动者缺少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一旦发生严重事故,他们将无法得到妥善的保障,兼职人员还有可能带来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而可能面临失业,单一劳动力家庭甚至因此致贫需要依靠社会救济。

代表建议:

针对较大风险行业,工伤险应作为从业强制险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民建中央也在集体提案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律和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明确,二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缺失,三是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劳动监管薄弱,四是劳动纠纷调解需加强。

柴闪闪表示,建议明确平台与个人的责任关系,认定标准和认定范围。“在现实状况中,新业态劳动者在工作时,从开始接单到最后拿到薪酬,都必须依附于企业所提供的工作平台才能够完成,且服务的始末都离不开平台的依附,就事实劳动来看,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有很大的依附性。”

所以他建议,以事实劳动关系来认定责任主体,通过用人单位注册时的主营业务是否与劳动者的工作息息相关来判明从属关系。此外,尽快从国家层面明确新业态下灵活就业形态的定义和范畴,研究制定适应灵活就业群体的专项社会保障体系。而民革中央也在提案中指出,需要重新界定雇佣关系,使各方权责清晰而平衡。

此外,还应该明确灵活就业形式,配套社保制度。柴闪闪提出建议:一是允许灵活就业社保里面增加工伤险,同时明确网约用工等新业态从业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地参保的缴费范围。二是针对众包骑手等相对灵活就业者,特别是平台收入达到一定基数且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劳动者,要确定平台企业的社保缴费义务,加快落地此类从业者的工伤保险办法。比如在传统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间增加一个中间劳动关系,企业、个人分摊缴费义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三是建议根据行业的不同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较小、中等、较大3个类别,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同时,对较大风险行业,工伤险应作为从业强制险。

“目前针对灵活用工群体所在企业平台,还没有比较对口的监管部门。”柴闪闪告诉红星新闻,还应该明确平台类用工企业的监管主体,促进新业态下市场主体的健康规范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民建中央对此的建议则是建立多部门联动协调监管机制,即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由人社、发改、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动协调监管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制度规范体系。此外,民建中央还提出,可以建立新就业形态行业调解组织,及时解决相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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