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所知的生育津贴如何补差?

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上海;        2018-05-08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都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北京、广东等地都已发文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上海又怎么能落后呢?

20131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表了《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该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提到:“ (二)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那么问题来了,阿拉大上海生育生活津贴如何补差呢?

怎么补?就高不就低!

(一)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平工资)

有的小伙伴就疑惑了,既然生育津贴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怎么还会有这个“补差”的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规定:自20117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社平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二)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企平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企平工资的,用人单位补足到单位上年度企平工资

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企平工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谁来补?差额单位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按照本市政策,20117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怎么算?工资平均算!

“产假前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包括不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性收入。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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