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天津市原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的政策是否还执行?

        2020-06-04
按照人社部要求,本市于2020年2月13日印发《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5号),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免收用人单位在延期缴费期间的滞纳金。这是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应急性社会保险经办措施。此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实施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而出台的减负政策,对企业的恢复帮助力度更大,因此25号文件中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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