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鲁人社发【2017】19号)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中涉及“以个人身份补缴”等不符合人社部【2016】1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的规定,我市“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停止执行。
以“个人身份补缴”指的是: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待新的政策出台后,我市将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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