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社保中心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停止执行

社保; 常见问题;全国社保;社保费;社保补缴;        2017-08-25
山东省荣成市社保中心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停止执行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鲁人社发【2017】19号)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山东省荣成市社保中心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停止执行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鲁人社发【2017】19号)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中涉及“以个人身份补缴”等不符合人社部【2016】1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的规定,我市“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停止执行。

以“个人身份补缴”指的是: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待新的政策出台后,我市将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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