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障城乡一体、待遇一致按年度结算

        2020-05-28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机衔接,待遇一致。起 付 标 准 联 动 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 1.3 倍。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 30404 元,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为39525元。


报销比例、报销范围一致。参保职工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 5 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 60%;超过 5 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向特困群体倾斜一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农户等困难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分别再提高5个百分点,即5万元(含)以内报销65%,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按年度结算,系统自动支付。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一个年度结算一次,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自动打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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