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管不管撞伤的医疗费?

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全国;        2018-05-08
案例:“两老人走路不小心相撞,其中一个老人因地滑摔倒受伤住院,进行了小手术。该费用是由医保基金支付还是应该由另一老人承担呢?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者呢?

在这里我就通过这篇文章好好给大家说一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等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三人负担”与第三人相撞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第三人相撞”是一个法律事实,“第三人负担”则是法律赔偿责任的划分,“第三人相撞”并不等于“第三人负担”,相撞者并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没有相撞的也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只有确定应当由另一位老人承担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才能拒付。一般而言,根据是否有公权力介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两种:自行协商确定;经过司法程序确定。在自行协商程序中,由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完全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因此极有可能发生参保人员承担本应由第三人承担的赔偿,通过某种“私下交易”转由参保人员承担而将其纳入医保基金支出,而医保机构对此很难给予控制,造成基金损失。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医保可能更好的确定,保护医保基金。

因此对于涉及第三人伤害的医疗费用承担,原则上宜通过司法程序确定,参保人员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的,必须经医保机构同意,否则医保机构可以拒绝从医保基金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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