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市本级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解除用工关系
二、办理材料
办理人员增加: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签证原件、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劳动合同、《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复印件)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说明(原件、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人员减少: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职工本人辞职申请(须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对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出入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三、办理流程
办理人员增加流程:
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参保单位携带材料①②③,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征缴科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一式2份),办理在职人员增加手续。
对于已存在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职工,参保单位携带材料③④,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一式2份)。
办理人员减少流程:
因“工作调动”、“自动离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死亡”、“退休”、“出国定居”6种原因,需办理人员减少的,参保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征缴科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一式2份),办理相关手续。
工作调动的,携带材料①②或③;
自动离职或除名需暂停缴费的,携带材料①②;
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携带材料①③;
退休的,携带材料①⑥,以符合退休年龄等条件为审核依据;
在职人员死亡的,携带材料①④;在职人员出国定居的,携带材料①⑤。
四、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征缴科
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8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顺延)
五、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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