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生育保险包括两项待遇,一为生育生活津贴,二为生育医疗费补贴,以下为两种津贴的发放细则:
1.生育生活津贴
① 计发基本原则
注:具体情况请按照当地的规定来办理!
参考内容如下:
从业妇女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该地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失业妇女按最低生活保障金额作为月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② 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的规定
2.生育医疗费补贴
报销时,需准备身份证、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进行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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